大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意见》的解读

发布时间:2014-08-20    

文/冯大生


为贯彻落实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高质量、高水平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促进教育公平,加快实现教育现代化,江苏省政府于20121117日出台《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意见》(以下称《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总体要求、管理体制和重点举措。

 

 总体要求

义务教育作为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其本质属性是公益性,内在要求是公平分配资源,均衡发展是其战略性任务,是义务教育的重中之重。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对优质教育资源的需求日益迫切,“有学上”的问题基本解决,“上好学”的矛盾逐步显现。基于这样的理解和认识,江苏提出了深入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任务,努力在均衡的基础上讲究优质,推动义务教育发展水平逐步提升,并确立在全国的领先位置。《意见》明确提出“把均衡配置资源作为重点,把提高教育质量作为根本,办好每一所学校,努力做到‘八个一样’”。“八个一样”充分体现了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原则。

在主要目标的设定方面,体现了法治、标准化、公平及人民满意等要素。政府配置义务教育资源的底线是均衡和标准化办学,对此,《意见》明确要求“所有学校符合国家和省定办学标准,义务教育公平度、适合度和满意度大幅提升”。而针对区域内学校之间客观存在的发展差异,江苏以优质均衡发展差异系数将其控制在一定范围内,选取县(市、区)内所有学校生均占地面积、生均校舍面积、生均教育设备等10个项目数据,计算差异系数,目前省定优质均衡示范区校际差异系数小学、初中均要求低于0.55。理论上讲,差异系数越低,辖区内老百姓对教育的满意度越高。因此,改造薄弱学校、缩小校际间的差距就显得十分重要。以镇江市润州区为例,2012年该区校际差异系数小学为0.32、初中为0.26,说明该区校际差异系数在省定目标之内,生均拥有教育资源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水平较高。

在重点任务方面,体现了着力破解发展难题的思路和决心。《意见》提出“推行适度规模和标准班额办学,扩大小班化教学比例,基本消除择校现象”的任务。要控制择校现象,关键是实现教师的均衡配置,因此,《意见》在明确以县(市、区)为单位均衡配置教育资源中,一方面突出教育资源配置向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另一方面强调通过合理配置教师资源、完善教师交流制度等措施,缩小校际差距和区域、城乡差距,规定“校长在同一学校连任一般不超过2届,教师包括骨干教师原则上以不低于15%的比例进行交流”等。

 

 管理体制  

以县(市、区)为主的管理体制是我国基础教育管理的基本特征,必须强化县(市、区)政府的主体责任,明确本地区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目标任务、重点工作和主要措施,在确定年度重点工程时优先考虑义务教育发展项目。同时,对江苏而言,省级统筹具有特殊意义。《意见》强调“省级层面加强统筹,强化对农村地区和经济薄弱地区的支持,促进义务教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在学校布局规划上,《意见》提出要适应经济社会需求和学生的教育需求,完善学校布局规划。同时,学校的布局规划也要与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在学校布局调整中要保留适量的教学点,努力满足农村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的需求。此外,少年儿童所处的身心发展阶段,家庭在其社会化过程中作用十分重要,这就要求学校布局规划必须体现就近入学的原则。

在财政投入上,《意见》提出“适应教育现代化和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要求,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形成重点向学校内涵建设、课程资源建设、校园文化建设投入的导向,逐步提高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并建立与财力状况、办学需求和物价水平联动的稳定增长机制”,进一步明确“在核定的公用经费总量内,向农村学校、薄弱学校、办学点、寄宿生较多的学校、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较多的学校、学生数较少的学校倾斜”。这种投入倾向,也是遵循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原则。

在教师编制上,针对原有教师编制标准过于陈旧、城乡编制不统一、师资队伍结构性缺编等问题,《意见》提出“逐步实行城乡统一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生源变化和学校布局调整等情况,定期调整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突出强调了适应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需要,教职工编制“向偏远地区、贫困地区和农村学校、薄弱学校适当倾斜”,满足农村学校教育教学的需求。

在特殊群体权益保障上,《意见》对五类特殊群体给予了关注,尤其是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提出“在公办学校不能满足需求的情况下,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依法举办、确保质量的民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满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需求。

 

 重点举措

以区域教育现代化建设水平提升工程为抓手,实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改革发展示范区建设和义务教育现代化学校建设,推动内涵发展,进一步提高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水平。在放大优质教育资源过程中,要注意纠正名校过度扩张、形成新的不均衡现象。大力支持办好民办中小学,努力形成“择校到民办”的格局,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办学需求。规范入学招生管理办法,科学划定学校施教区,保证施教区生源数量与学校招生规模基本适应。对此,《意见》明确规定“有空余学额时,应采取公开报名和摇号的方式确定,到2015年,每所公办学校择校生比例控制在招生总数的10%以内”。坚持示范引领,强化分类指导,鼓励先行先试,推动各地积极创建义务教育优质均衡改革发展示范区,提升全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整体水平。督导评估对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意见》要求“建立健全督导结果公告制度,并把督导评估结果作为评价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


(作者系江苏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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