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全国两会期间,习近平总书记参加江苏代表团审议时强调,“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使江苏成为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阵地”。在中国式现代化新征程上,发展新质生产力必须坚持以法治为引领,发挥好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作用,以高水平法治助力新质生产力发展。设区的市应当充分发挥地方立法权优势,立足地方实际,积极响应新发展要求,因地制宜制定地方性法规,以高水平地方立法助推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
激活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强劲动能
新质生产力特点是创新,关键在质优,本质是先进生产力。设区的市地方立法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立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立法的延伸和补充,有针对性地开展新质生产力立法,对于促进地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强化精准保障。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单一制国家,由于历史和自然等原因,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科技水平、产业结构、资源禀赋也各不相同,新质生产力的发展具有鲜明的地区差异性,因此国家立法难以精准满足地方新质生产力发展需求。设区的市应根据本地情况制定地方性法规,构建与新质生产力相适应的地方法治保障体系,为发展新质生产力提供精准高效的法治保障。
聚焦灵活赋能。根据马克思主义生产力理论,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反作用于生产力。地方立法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本质是从法治层面推动生产关系和生产力更好相适应,进而推动生产力发展。设区的市地方立法较国家法具有更加灵活的程序优势,能够根据不同地方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动态变化,及时调整市场准入、要素配置等制度设计,实现立法供给与产业演进同频共振。
及时规范引导。随着新产业新业态蓬勃发展,人工智能、量子计算、新能源开发等新技术不断涌现,衍生出诸多新型社会关系,亟需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引导。设区的市地方立法可以根据本地区发展实际,紧跟科技发展潮流,通过制定伦理准则、应用标准等规范,为市场主体提供明确的行为预期。同时,在立法过程中加入技术转化激励和容错免责条款,引导各类先进生产要素加速聚集到新兴产业、未来产业,既促进创新,维持新动能活力,又防范技术风险,引导新质生产力健康发展。
聚焦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关键领域
当前,新质生产力已经在实践中形成并展示出对高质量发展的强劲推动力、支撑力。设区的市应根据地方发展需要,因地制宜地制定具有地方特色的法规制度。
以良法赋能科技创新。新质生产力是以科技创新为主导的生产力,设区的市地方立法应当紧紧抓好科技创新立法,通过制定地方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聚焦教育、科技、人才领域制度短板,着力破除当地科技创新深层次制度机制障碍。
以良法赋能产业发展。设区的市地方立法要积极回应新兴产业发展需求,从规划制定、企业培育、产业链发展、产业融合、核心技术攻关、平台载体建设、人才培养、标准制定应用等各个方面,创新制度设计,推动传统产业焕新发展、新兴产业加快发展、地方产业绿色发展。同时,要以地方立法优化创新要素配置,推动科技创新带动产业创新,加快前沿科技创新向产业产能转化。
以良法赋能新兴领域发展。加强新兴领域的前瞻性立法,规范和促进新技术的研发应用,通过制定数字经济促进条例、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等等,规范引领新兴领域发展。同时,通过制定专门地方性法规,加快完善网络平台、电子商务、网络数据安全等方面的法规制度,依法保障新兴领域的有序发展。
以良法赋能法治化营商环境。新质生产力的发展离不开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设区的市通过制定地方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等,从公平竞争、社会信用、企业家培养、知识产权保护、人才保障等方面进行规范,及时主动破除地方保护、市场分割和“内卷式”竞争,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同时,推进政府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促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为新质生产力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明确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的立法原则
设区的市地方立法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必须结合市域实际,狠抓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充分发挥地方立法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功能,以高水平地方立法助推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
坚持高效立法。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要求,大力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的调研、立项、起草、审议、修改工作,规范地方立法活动。在立法方式上,尝试多选择促进型立法,少采取管理型立法,多设置提倡性、鼓励性条款,发挥地方立法的指引、预测、评价等功能;在立法内容上注重“小切口”“小快灵”立法,不照抄照搬,不贪大求全;在立法体系上,加强立法对比分析工作,确保地方性法规与上位法之间、相互之间不冲突,能够相互衔接、协调一致。
坚持务实管用。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实施性功能,在法规制定过程中,注重条款设计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确保每一条规定都能落地见效。要深入基层开展实地调研,通过座谈会、问卷调查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执法部门和群众的意见建议,对法规实施的现实条件、可能遇到的困难进行充分论证。法规内容要简明扼要、重点突出,既要符合法治原则,又要便于理解和执行,保证地方性法规能够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
坚持因地制宜。地方特色是地方立法的生命力所在。地方立法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必须回应地方现实需求、体现地方特色,避免“一刀切”或简单套用其他地区的立法模式。如沿海城市要立足本地海洋资源禀赋和产业发展基础,推动形成“海洋新质生产力”。发挥地方立法补充性功能,根据地方的产业基础、科研条件等,推动有地方特色的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发展,形成差异化、精准化的法规体系。
坚持先行先试。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探索性功能,通过先行先试立法,解决新质生产力有关立法条件暂不成熟,而实践又迫切需要法律制度供给的问题,为国家层面立法积累经验、提供借鉴。同时,要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及时评估先行先试法规的实施效果,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推动成熟的地方立法经验转变为国家法律或政策,形成“地方探索—国家立法—全国推广”的良性循环,持续赋能新质生产力发展。
在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新征程上,发展新质生产力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着力点。设区的市地方立法作为国家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应当勇担时代使命,立足地方实际,持续优化立法供给,充分发挥法治优势,不断激发生产要素活力,让各类先进优质生产要素向发展新质生产力顺畅流动。
(作者系江苏省连云港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