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机安全协同监管的法治路径

发布时间:2026-04-23     作者:董 娟 高志宏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进一步确立了低空经济的战略地位,明确提出加快低空经济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发展。作为低空经济的核心应用载体,无人机产业的蓬勃发展为经济社会转型注入强劲动能,但随之而来的安全风险也日益凸显,成为制约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瓶颈因素。有效防控低空飞行风险、化解无人机活动的负外部性,亟需革新传统监管体制,引入协同监管理念,构建权责清晰、联动高效、运行有序的法治化监管模式

无人机安全风险对传统监管模式的挑战

无人机安全风险具有客观性、隐蔽性与扩散性,不仅事关国家安全,如非法刺探军事敏感信息;也涉及公共安全,如扰乱大型活动秩序;同时还衍生出数据安全风险,如违法违规采集、跨境传输地理信息数据等。当前,黑飞扰航、数据泄露、公共安全威胁等事件频发,暴露了传统分散式监管模式存在结构性缺陷。

一是监管力量分散难以形成合力从全生命周期看,无人机监管涵盖生产、登记、计划、飞行、查处等多个环节,分属不同部门管辖。传统监管模式以部门职责划分为中心,形成垂直管理、各自为政的格局,易导致监管链条断裂、执法标准不一、监管资源耗散等问题,难以形成法治合力,与高效协同的现代治理要求相悖。

二是监管手段滞后难以适应变化传统模式侧重事前审批与事后处罚,缺乏动态监管与风险预警的机制设计,难以匹配无人机技术的迭代速度与应用场景的拓展。事前审批程序繁琐、周期冗长,无法满足应急救援等时效性要求极高的合法飞行需求。事中监管主要依赖人工巡查与举报,响应迟缓。事后处罚则因取证困难、法律依据模糊、罚则威慑力有限,导致违法成本低、屡禁不止,削弱了法律权威。

三是监管信息割裂难以精准决策信息是监管决策的基础,但传统模式下信息孤岛现象突出,各部门数据自成体系,缺乏法定的共享平台与统一标准,导致数据整合难、责任追溯难。数据的采集、归集、应用缺乏系统性法律规范,未能充分发挥大数据在风险识别、早期预警中的支撑作用,制约了监管的精准性与主动性。

协同监管是应对无人机安全风险的新路径

无人机安全监管的跨界特性,决定了协同监管是破解传统模式困境的必然选择。所谓无人机安全协同监管,是指在法律确立的职权职责框架内,各监管职能部门通过目标统一、分工明确、要素共享、资源整合而形成的跨部门合作监管模式。协同监管不仅是治理技术层面的机制创新,更是一种法治化的制度安排,其法治特征体现为:一是整体性,通过法律规范整合分散的监管资源,从制度设计上避免政出多门与资源浪费;二是动态性,依托法定的数据共享机制实现全过程动态监管,提升风险识别与响应速度;三是共治性,依法明确政府、企业、行业组织、公众等多元主体的权利、义务与责任,构建权责清晰、各司其职的法治化共治格局。

落实协同监管,需要在治理思路上更加注重积极防范。这意味着监管重心不能只放在事后追责上,而要向事前预防和事中干预延伸,注重事前的标准制定、风险评估、主体资质管理,并强化事中的实时监测、动态干预与合规指引的法律授权,实现全过程管控;手段上不能仅靠人力盯防,而要更多借助技术力量实现精准识别与快速响应;结构上不能停留于部门分治,而要推动力量整合与信息互通。只有在制度设计、技术支撑、主体协作三个层面同步发力,以法治规范运行机制,协同监管才能真正落地见效。

构建无人机安全协同监管的法治规范体系

建立无人机安全协同监管机制,必须以法治为根本保障,锚定权责清晰、联动高效、数据驱动、共治有序的核心目标,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强化制度执行力度,形成系统的法治监管格局。

以法定职责分工为基础清晰的法定职责是协同的前提。必须依据职权法定”“权责一致原则,通过法律法规明确各主体监管职责,避免交叉与真空。中央层面,重在统筹与专责。具体而言,国家空管委负责顶层协调与战略规划;民航局履行适航审定、空域管理与飞行规则制定等行业监管职责;工信部负责生产准入、型号核准与无线电频谱管理;公安部负责查处危及公共安全、侵犯隐私等违法犯罪行为;网信部门负责监管数据安全与跨境传输。地方层面,重在属地管理与执行。具体而言,省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统筹协调与机制建设;市、县政府依托城市治理平台,整合数据、开展联合执法、落实属地宣传与隐患排查责任,最终通过立法建立省级统筹、市级联动、县级落实的属地监管机制,推动监管责任下沉。市场与社会层面,重在主体作用与多元参与。具体而言,法律应明确无人机生产商、运营者的产品质量与飞行安全主体责任;鼓励行业协会制定团体标准、加强行业自律;保障公众监督权,畅通违法飞行举报渠道,构建多元共治的法治基础。

以法治化联动合作为关键必须建立法定化、常态化的协同机制,保障联动合作有序有效。一是健全协同会议机制。可以由国家空管委牵头建立国家级跨部门定期会商制度;地方层面设立常态化协调机构,及时研判与处置问题。二是规范联合执法机制。针对跨界违法行为,依法组建多部门联合执法队伍,推行综合查一次模式,避免重复检查。完善案件移送与执法信息共享机制,确保法律责任追究到位。三是完善军地民协同机制。应通过立法或协议明确军地空域协同管理程序,建立联席会议、情报共享、联合监测等制度,确保国防安全与民用需求的平衡。

以规范化数据治理为引擎数据共享必须于法有据、标准统一、安全可控。一是建设统一数据平台。以法定形式确立国家无人机综合管理平台的核心地位,强制相关部门依法接入与共享数据,实现一网统管。二是制定数据标准与共享规则。由国家标准委牵头,制定无人机监管数据目录、格式、共享范围与安全等级标准,建立分类分级的数据共享机制。三是深化数据智能应用。鼓励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分析数据,开发风险预警模型,为精准执法、智能巡查提供合法工具。

以完善的法律规范体系为支撑协同监管必须在法治轨道上运行。一是加快专门立法与修法。如制定《无人机安全监管实施细则》,出台《无人机物流安全管理办法》《无人机集群飞行监管规定》,修订《民用航空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细化各部门职责、监管标准与执法流程,提高违法成本。二是统一执法标准与程序。由国务院法制办牵头,会同民航、公安等部门制定《无人机执法操作规范》,建立执法衔接机制。另外,完善权利保障机制。在强化监管的同时,保障企业与个人的合法权益,明确无人机飞行的权利边界,规范监管部门的自由裁量权。三是完善权利救济与保障机制。在强化监管的同时,法律必须明确合规飞行的权利边界,规范监管部门检查、取证等执法程序,保障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复议诉讼等权利,防止权力滥用。

(作者单位: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责任编辑:于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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