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可以”条款看《生态环境法典》的科学实施

发布时间:2026-08-25     稿件来源:《群众·决策资讯》     作者:朱德明 李义松    

可以是法律法规中典型的授权性规范表述,其核心内涵在于赋予行政主体自主选择权。《生态环境法典》中包含可以的授权性表述共计130处。法典大量设置可以条款,一方面赋予生态环境监管部门充足自由裁量空间,兼顾区域治理实际;另一方面,若可以条款缺乏前置约束、适用边界模糊,极易滋生执法宽松化、选择性监管等难题。系统厘清法典可以条款的分布规律与类型特征,构建全链条刚性约束体系,是保障《生态环境法典》统一、公正、严格落地实施的核心抓手。

可以条款的分布格局与类型特征

可以条款贯穿于法典全部五编,各编分布频次区分明显。总则编共计18处,集中规制监管体制、环境影响评价、生态监测、生态补偿、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环境信息公开、行政许可等基础管理制度。污染防治编共计42处,覆盖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噪声、海洋污染管控,以及排污许可、区域联防联控等核心执法制度。生态保护编共计17处,聚焦自然保护地、流域湿地管护、水土保持等生态管护事项。绿色低碳发展编共计5处,主要用于绿色产业扶持、企业低碳改造激励、循环经济配套政策等正向激励领域。法律责任与附则编共计49处,涵盖行政处罚梯度裁量、按日连续处罚、行政强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责任处置环节。

从规范功能来看,可以条款高度聚焦生态环境执法监督四大核心权力领域,不同类别权力裁量属性各有区分:一是行政许可与准入裁量类(44处),典型表述包括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简化环评审批流程、核发阶段性排污许可证等。该类属于授益型行政权力,地方监管部门可自主调整市场准入松紧尺度。二是监督执法强制措施类(18处),典型表述涵盖执法机关现场抽样检测、查封扣押污染治理设施等。该类属于侵益型强制权力,是否采取限制性措施完全交由执法机关自主裁量。三是生态保护与激励扶持类(19处),典型表述包含地方政府设立生态补偿专项资金、开展生态修复市场化试点等。该类属于柔性政策激励权力,地方可自主选择是否落地配套扶持举措。四是法律责任裁量救济类(50处),典型表述涉及执法部门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处罚等。该类直接决定企业环境违法成本,是裁量风险最高的权力类型。

可以条款可能引发的突出隐患

立法增设授权性可以条款,初衷是兼顾全国区域发展不平衡现状,赋予地方环境治理自主空间,但如果配套细化规则缺位,宽泛的裁量弹性极易演变为监管漏洞,衍生多重治理弊端。

一是催生选择性执法造成监管尺度宽严失衡部分基层单位受地方经济考核、招商引资任务约束,可能对高耗能、高污染企业选择性搁置查封扣押、限期治理等强制手段;针对环评简化、小微设施豁免等准入条款,以可以不从严管控为由人为降低监管标准,同类环境违法行为处置结果悬殊,严重破坏环境执法公平性与公信力。

二是诱发部门履职推诿形成治理监管空白地带针对跨流域、跨区域污染以及复合型生态破坏等交叉事项,多部门均享有开展联合执法的授权,但因无强制启动门槛,各单位可能选择可以不作为,相互观望、推诿扯皮,致使跨界流域污染、生物多样性受损等长期疑难问题久拖不决。

三是加剧区域执行分化损害法治统一实施根基同一授权条款可能在各地落地标准不一,例如:针对设立生态补偿机制,经济发达地区足额配套补偿资金,欠发达地区直接搁置制度落地;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中,部分城市严格落实停产限产要求,部分城市仅作口头劝导。

四是裁量边界模糊不清滋生权力寻租廉政风险从轻处罚、免予处罚、污染治理设施豁免等裁量条款缺乏量化判定标准,完全依托执法人员主观判断,极易滋生人情执法、权力寻租空间。部分企业可能借可以酌情放宽的弹性条款规避法定环境义务,大幅削弱法典制度刚性。

搭建全链条约束机制,规范裁量权限

可以并非无边界自由选择权,既不能随意放弃履职,也不得滥用裁量权限。立足《生态环境法典》落地实施,需搭建全链条约束机制,实现授权不放任、弹性有边界

明晰可以法定适用逻辑划定裁量边界立法设置可以条款具有明确的价值导向:原则上优先适用条款载明的履职行为,不予实施仅作为特殊例外情形,且必须出具完整书面说理依据。一是严格遵循优先适用规则。以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按日连续处罚条款为例,企业违法排污被责令改正后仍拒不整改、阻挠复查的,执法部门应当启动按日连续处罚,可以在此处仅赋予处置方式选择权,而非是否处罚的选择权。二是严守法定权限红线。恪守法无授权不可为公法基本原则,可以项下所有处置行为不得突破法条明文限定范围。

出台分层配套细则明确可以前置门槛围绕顶层设计与地方落地双向完善规则体系,从源头压缩自由裁量浮动空间。逐条细化全部可以条款的法定启动条件、禁止适用情形、最低履职底线。同时,依托地方立法权限,结合本地情况,分类制定差异化裁量实施清单,将模糊的可以选择转化为满足法定条件应当履职、仅限定特殊情形方可不予实施的刚性规则。

推行全域自由裁量基准标准化实现量化分级针对可以条款高度集中于处罚、强制、许可领域的特点,拟定相对统一的通用裁量基准,实施分级量化管控。一是行政处罚领域:划分轻微、一般、较重、严重四档违法梯度,明确各层级从轻处罚适用条件与幅度上限,严禁随意降格、减轻处罚;二是行政强制领域:制定查封扣押、停产整治负面清单,涉及饮用水水源地、珍稀物种栖息地、重大环境风险点位的,不得选择不采取强制管控措施;三是行政许可准入领域:建立环评、排污许可正负面清单,负面清单内项目一律禁止适用简化审批授权。

构建履职强制启动机制打造全流程闭环一方面,设定最低法定履职义务,区分可选实施必须研判两类事项:凡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长江黄河等重点生态空间,即便法条表述为可以开展执法检查,也强制要求定期排查研判、留存完整履职台账。另一方面,完善内部约束程序,重大行政强制、大额处罚减免、环评简化等事项,实行集体审议制度,禁止单人独立作出处置决定;重大项目准入结果同步公开理由,接受市场主体与社会公众监督。

健全多层级监督问责体系倒逼规范行使裁量权强化层级执法稽查,将可以条款规范适用情况纳入年度执法质量考核,重点核查应强制未强制、违规简化审批、处罚畸轻畸重等突出问题。同时,深化纪检法联动监督。检察机关常态化筛查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案卷,纪检监察机关从严查处选择性执法、权力寻租等违纪违法行为。

依托数字智慧监管实现裁量行为全程可追溯依托各地建设的生态环境智慧监管平台,将所有可以条款对应的许可、执法、处罚业务全线线上流转办理。系统内嵌标准化裁量基准规则,不符合前置适用条件的流程自动拦截,无法作出宽松处置决定。全部裁量文书、研判记录、集体审议材料电子化归档、永久留存。

[作者分别系江苏省生态环境厅二级巡视员,河海大学法学院教授;本文系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检察公益诉讼专门立法重点问题研究SJ2024B33)的阶段性成果]

责任编辑:于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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