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必武:人民司法的奠基者

发布时间:2026-09-24     稿件来源:《群众·决策资讯》     作者:杨笑宇    

董必武(1886年3月—1975年4月),是中国共产党的创始人之一,马克思主义的政治家和法学家。他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创造性地提出并阐释了人民司法思想,为中国的人民司法事业作出了奠基性贡献。

群众路线:人民司法的根本工作方法

1949年,人民司法概念在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17条中首次确立。1950年,董必武在第一届全国司法会议上明确指出:“人民司法的基本精神,是要把马、恩、列、斯的观点和毛泽东思想贯彻到司法工作中去。人民司法基本观点之一是群众观点,与群众联系,为人民服务,保障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的正当权益。”这一论断划清了人民司法与旧司法的根本界限。

群众路线是人民司法的根本工作方法。早在1927年,董必武便牵头推动成立七里坪革命法庭,制定专项审判条例,惩治贪官污吏、打击土豪劣绅,开启了中国共产党司法为民的早期实践。1956年9月,在党的八大上,董必武指出:“我们人民民主法制所以有力量……是由于它实事求是地总结了人民群众的斗争经验和贯彻了群众路线。”在具体实践中,他大力倡导便利群众的司法方式。针对建国初期我国农村地区文盲率高的实际情况,他要求,无论人民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提起诉讼,司法机关均不得以不符合格式规定而拒绝受理案件。这一要求看似简单,却解决了无数普通百姓“告状无门”的困境。

他还推动建立人民陪审员制度。董必武说,人民陪审员能把人民群众的生活经验和知识、道德观念带到法院里来运用。他要求“一审案件,除简单的民事案件和轻微的刑事案件外,都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进行审判”,并明确反对以书记员充任合议庭成员。在推广巡回审判方面,据1955年董必武向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工作报告,当时“县基层人民法院广泛地设立了巡回法庭,目前全国有三千八百多个”,在农村和城市街道“相当普遍地设立了调解委员会”,这些组织“在人民群众中吸收了成百万的积极分子参加国家的司法活动”。在法院设立问事处、接待室,畅通群众诉求渠道。董必武在司法改革中总结说,“过去我们主张的陪审制、巡回审判制度以及在法院设问事处、接待室等,都是人民所欢迎的”。董必武强调,政法工作如果不发动群众来参加并取得他们的支持,单单依靠我们政府机关的干部,工作是做不好的。只有将司法工作深深扎根于人民群众之中,才能获得不竭的力量源泉。

程序正义:人民司法的制度基石

董必武在党的八大上提出:“依法办事是进一步加强法制的中心环节。”他将依法办事解读为两个方面:一方面应当“有法可依”。“正规的政府,首先要建立一套正规的制度和办法。”他直接参与1954年宪法的制定,并领导制定了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土地改革法、婚姻法等重要法律。另一方面应当“有法必依”。“凡属已有明文规定的,必须确切地执行,按照规定办事”。不能因法制尚不完善,就不遵守法律规定,或去钻法律的空子。他特别指出,党员干部应自觉成为守法模范,“在国家机关工作的人如果不守法,问题就更加严重”。在八大的讲话中,董必武的态度极为鲜明:“对于那些故意违反法律的人,不管他现在地位多高,过去功劳多大,必须一律追究法律责任。”在“有法必依”的实践中,董必武尤为重视程序正义的独立价值,在他看来,没有程序作保障,实体法再完备也落不到实处。

他将程序法形象地喻为办案的“操作规程”,指出:“工厂有操作规程,我们办案子也有操作规程,那就是诉讼程序。按照程序办事,可以使工作进行得更好、更合理、更科学,保证案子办得正确、合法、及时,否则就费事,甚至出差错。”针对当时不少法院“重实体轻程序”的通病,董必武进行了严厉批评,指出法院依法审判“不仅包括依实体法,也要依程序法”,“如果不经过一定的程序,就把案子判了,那么这个判决就是违法的”。

在程序法尚未制定的年代,他亲自部署最高人民法院总结审判经验。1955年,董必武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我国尚无程序法,程序法要立法机关制定,估计目前还不能实现。为了供给立法机关草拟诉讼程序的一部分资料,首先应当把我们已实行和正在实行的诉讼程序提供出来。”在他的推动下,最高人民法院形成了《关于北京、天津、上海等十四个大城市高、中级人民法院刑事案件审理程序的初步总结》等重要文件,为新中国司法程序制度奠基。这些文件不是凭空起草的,而是从大量实际审判经验中提炼出来的,每一条程序规定背后都有具体的案件支撑。

提高审判质量:人民司法的实践归宿

案件质量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线。面对建国初期存在的错捕、错押、错判问题,董必武指出:“错案不能光按百分数计算,因为错案虽然只占法院全部案件的百分之几,但是对每一个被冤枉的当事人来说,则是百分之百的错了。判错了案就是对敌我关系和是非关系没闹清楚,就是政治问题。”这一论断体现了深厚的司法为民情怀。

董必武对错案的态度,不是停留在讲话中,而是落实在具体行动上。1955年1月,绥宁县人民法院错判“放蛊”案件报告摆到了董必武的案头——错判案件多达14件。经董必武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向中共中央报告了此事,引起毛泽东的高度关注。毛泽东批示指出,错判“放蛊”事件“不过是不良作风表现在若干案件上面而已,应使重点放在改善作风上”。随后,中共中央向各地转发了报告,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反对逼供信的审判作风,提倡科学的调查研究的审判作风”。

在案件审理的具体实践中,董必武还亲自纠正过一起婚姻错案。1952年,山西长治县一对青年男女因婚姻受阻,相约自杀,一人身亡,一人获救。当地法院将获救者定性为“反革命杀人”,判处死刑。案卷送到最高人民法院后,董必武仔细审阅后认为,这是因封建包办婚姻引发的悲剧,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不应以反革命定性。他提笔写下八个字:“自羞自杀,无罪释放。”这八个字,不仅救了一条人命,更纠正了把人民内部矛盾当作敌我矛盾处理的错误倾向。

在董必武看来,司法工作的进步,“标准不是数字,而是是不是便利了老百姓,是不是有利于巩固人民民主专政,是不是对建设社会主义起保障和促进作用”。他要求司法人员真正根据事实,按照法律作出判决,把每一个案件都办成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董必武将提高审判质量作为司法工作的生命线,这一重要思想深刻揭示了司法公信力的根基所在。

(作者单位:江苏省社会科学院)

责任编辑:张李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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