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工作法治化是提升社会治理效能、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近年来,全国信访系统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积极推进信访制度改革和信访工作法治化建设,依法信访理念深入人心,法治氛围更加浓烈,信访生态更加良好。
当前,部分地区信访工作仍存在法治意识不足、程序不规范、监督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必须将法治理念和依法治国要求贯彻到信访制度运行中,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做好信访工作,强化法律在化解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引导群众依法表达诉求,从而进一步提升信访工作法治化水平,形成机关单位依法办事、人民群众依法信访的良好生态。全面推进和实现信访工作法治化,要走出思想认识、办理方式等方面存在的误区,不断凝聚为民解难、为党分忧的思想共识。
思想认识片面化。有些地方和个人认为信访工作法治化主要针对信访群众,只把“镜子”对着老百姓照。这种观点是对信访工作法治化的选择性误读,其本质是对法治化内涵的曲解,忽视了法治化的全面性要求,与“把信访工作作为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维护民利、凝聚民心的一项重要工作”的政治定位背道而驰。信访工作法治化是“双向规范”,既要用法治方式引导群众理性表达诉求,更要通过法治约束公权力,防止权力滥用,损害群众利益。
办理方式简单化。根据《信访工作条例》规定,很多问题不属于信访受理范围,也有的信访问题程序已结束,但信访群体依然重复信访。对这类问题,信访部门或有权处理机关、单位可能以“不予受理”“不再受理”方式程序性办结,对信访群众不接待、不做思想疏导、不提供多元化解途径。这种观点是官僚主义的表现,表面上看程序性办结合法且必要,实质是推诿不作为,结果可能引发越级上访、群体性事件,甚至个人极端行为,形成“信访—推诿—再信访”的恶性循环。
工作流程教条化。针对信访工作法治化,专门制定了依法依规信访“路线图”和党委政府信访部门依法依规处理信访事项“导引图”。有些单位和部门照搬照抄,生搬硬套法治“路线图”和工作指南,不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将上级要求与本地实际相结合。这种观点和工作方式是教条主义的表现,在信访工作法治化推进过程中只当二传手,不当主攻手。
解决问题程式化。程序推进是保障,实质化解是目标,信访工作法治化不仅追究程序规范,更追究实质性化解。必须注重程序和实体并重,实现权责明、底数清、依法办、秩序好和群众满意的工作局面。现实中有些单位和工作人员往往把信访工作法治化简单理解为按照法律规定走程序,忽视了信访问题的实质性解决,当“程序合规”凌驾于“解决问题”之上,最终将导致“程序空转”“案结事不了,人还在跑”。
诉访分离机械化。《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者复议程序处理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未依法终结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理。有些单位和部门在遇到此类信访问题时,将信访工作法治化作为挡箭牌,简单让信访群众去打官司,把矛盾纠纷直接推向法院。这种观点本质是以“程序合法”掩盖“实体不作为”,忽视信访作为社会矛盾“减压阀”和“调节器”作用。实际工作中,要加强调解仲裁,做到应调尽调、能调则调,调解仲裁不成的,再依法导入相应程序办理。
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必须始终秉持“人民信访为人民”的理念,进一步转变思想观念、转变工作方式、转变工作作风。
源头治理要到位。深入开展信访问题源头治理,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立足抓前端、治未病,聚焦重心下移、关口前移,推动源头预防精细化。加强源头排查,特别是针对城乡建设、劳动保障、农业农村、金融、涉法涉诉等矛盾比较集中突出的领域,常态化开展矛盾纠纷和风险隐患排查工作,做到问题早发现、早解决。推动基层治理人员力量整合下沉,配齐配强基层网格治理力量,建立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推动矛盾纠纷化解在早、化解在小。深化领导干部接访下访,及时发现解决群众生产生活的实际困难,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发生和矛盾上行。
事项处理要规范。《信访工作条例》明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信访工作法治化“路线图”和工作指南,分清信访事项性质,依法按程序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对申诉求决类事项,要区分不同情形,导入相应途径按规定、按程序、按时限进行办理,做到程序规范、实体到位;对意见建议类事项,认真研究论证,存在合理性可行性的及时予以回复;对涉法涉诉类事项,应当释法明理,引导信访人向有关政法部门反映问题。通过强化与司法部门协调对接,推动形成信访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联动、衔接顺畅的调处化解机制。
转办督办要精准。信访部门对信访人反映的事实和诉求要认真分析、甄别,做到分清性质、明确管辖,精准转送交办。对职责区分不清的问题,探索建立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协调、会商审定机制,明确主体责任。对适用信访程序处理的事项,督促有权处理机关、单位严格按规定时限和程序受理办理,依法按政策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做好政策解释和教育疏导工作。发现受理不及时、应受理未受理、超期受理办理等问题,要及时督办。
失职渎职要问责。健全信访工作监督体系,认真落实约谈、通报、挂牌督办实施办法,对信访事项应办理未办理,因未及时办理和责任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影响后果的,要及时通报、挂牌督办,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把明责、尽责、追责、问责贯穿信访工作各环节全过程,树立有权必有责、权责相一致、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正确导向。改进优化信访工作考核办法,把工作重心放在解决问题上,严防“层层加码”“变形走样”等问题的发生。
违法行为要处置。信访工作法治化既要规范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信访工作行为,坚持依法按程序办事,也要规范信访人的信访行为,引导依法逐级走访、文明理性表达诉求。严格信访工作纪律,保障和尊重群众通过正规渠道表达诉求,同时坚决遏制以访施压、以访牟利和严重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的违法信访行为。着力推进机关、单位信访工作和群众信访行为的“双向规范”,推广有权处理机关、单位承诺首办负责和信访群众承诺依法维权的“双向承诺”。加强信访法治宣传,规范信访行为,树立依法信访的鲜明导向。□
(作者单位:盐城市大丰区信访局)
责任编辑:霍宏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