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是长三角高质量发展的底色。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长三角地区是长江经济带的龙头,不仅要在经济发展上走在前列,也要在生态保护和建设上带好头;长三角地区要加强生态环境共保联治。近年来,沪苏浙皖紧扣“一体化”和“高质量”两个关键词,发布《长三角地区一体化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实施22项加强生态环境共保联治的重点任务,建立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推广联合河湖长制,上线长三角排污权交易平台,开展“无废城市”区域共建联治,将总书记擘画的长三角生态环境治理“蓝图规划”变为“现实画卷”。长江干流水质连续七年保持Ⅱ类,太湖平均水质30年来首次达Ⅲ类,长三角空气优良天数平均比例为84.5%,594个地表水国控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94.3%。、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强调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要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江苏法院坚定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省委和最高法院各项决策部署,建立健全环资审判“9+1”机制,加强与沪浙皖司法、行政机关的交流协作,9个案例入选最高法院指导性案例,9个案例入选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案例数据库,着力服务和保障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
聚焦重要生态屏障和生态廊道共同保护,着力提升跨区域环境司法协作实效
坚持生态环境系统治理,加强跨区域省际司法协作,推动构建“两横两纵一区域”生态环境司法协作新格局。
“两横”就是着眼横跨东西的长江和淮河,合力构建上下游一体融合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体系。与长江流域高院共同发布长江司法保护南京倡议,在青海三江源、安徽铜陵长江段、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共建司法修复基地,促进长江上中下游一体化保护。历时3年督促某水务公司全额履行5.2亿元长江大保护“最严罚单”,入选2023年度中国法治实施十大事件。开展淮河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形成专项调研报告,最高法院环资审判工作动态全文刊载。
“两纵”就是着眼纵贯南北的海岸线和大运河,合力构建滨海湿地、大运河生态司法保护大格局。与沿海高院共同签署滨海湿地司法保护一体化战略联盟协议。在黄海湿地条子泥候鸟迁徙地设立珍稀鸟类司法保护示范区,维护国际候鸟迁徙重要通道生态安全。在扬州召开大运河司法保护工作交流会,沿线法院就大运河生态环境和文化遗产司法保护达成系列共识。
“一区域”就是着眼长三角区域,合力构建区域绿色司法协作机制。与沪浙皖高院共同签订环境资源司法协作框架协议,设立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吴江汾湖法庭,联合相关法院就太浦河、淀山湖、元荡、汾湖流域水生态保护制定司法协作举措,助力太浦河界标断面年均水质连续6年稳定达Ⅱ类,淀山湖总磷、总氮浓度分别下降约33.6%和10.1%,元荡生态岸线建设占比超80%,汾湖145个重点湖泊全部列入省保名录,“一河三湖”跨界水体联动治理成效显著。
聚焦生态环境污染综合防治,着力提升跨部门环保执法与司法协同实效
坚持多元协同共治,推动环保行政执法与司法有机衔接,以更强合力提升生态环境协同保护水平。
统一办案尺度。与上海、浙江等地执法、司法部门建立生态环境检查执法互认机制,在示范区常态化召开环资案件跨域专业法官会。在上海召开的长三角地区环资审判适法统一研讨会上,就16个法律适用分歧与各方达成共识,促进环境执法与司法标准统一。
强化污染共治。审结吴某等5人跨域倾倒固废环境污染案,依法从严判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2100余万元,并发出司法建议,督促相关部门及时处置案涉固废,压实固废转移管控和区域联防责任。在一起跨域倾倒船舶油泥刑事案中,及时指出环保部门的监管缺失,并推动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明确环保部门危险废物代处置职责,入选最高法院指导性案例。
加强源头治理。南京海事法院与省交通运输厅、江苏海事局共同出台促进绿色航运发展9项举措,通过示范裁判,促成38起长江“三无”船舶行政争议实质化解。针对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后出现的环保行政处罚程序规范性问题,向省生态环境厅发送司法建议,助力提升环保执法水平。
聚焦全面推进清洁生产,着力提升司法服务绿色低碳发展实效
坚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制定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十条司法措施,协同推进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保护。
推动行业绿色转型升级。积极适用技改抵扣等裁判执行方式,支持引导传统产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审结某碳素公司环境污染案,引导其投资超亿元新建高端新能源材料项目,入选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典型案例。
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探索适用司法碳汇跨省认购、劳务代偿等裁判执行方式,协同推进固碳与增汇。在某环境污染案中,依法严惩违规干扰废气排放监测设施行为,引导被告人认购碳汇400吨。高效化解黄海渔场千亩养殖水面用地纠纷,保障长三角光伏发电重点示范工程——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顺利建成投产。
建立健全绿色破产机制。创新“三位一体”绿色破产南京模式,率先推出绿色破产审判规范、府院联动机制、管理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引,全流程推动企业绿色破产,入选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改革创新典型案例。
聚焦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着力提升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实效
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探索“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方式,扎实推动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工作,切实以司法“含绿”量提升发展“含金”量。
强化生态环境修复资金使用管理。联合检察、环保、财政等部门探索生态修复资金规范高效使用,累计投入约1.06亿元直接用于长江生态修复。在“3·07”长江特大非法采砂案中,率先开展生态环境修复资金主动跨省移交,已向安徽、上海、浙江等6省市涉案生态环境受损地依法移交修复资金587万元。
拓展生态修复成效转化路径。与上海青浦法院、浙江嘉善法院联合发出司法建议,推动在水乡客厅设立示范区生态环境协同司法保护总基地,并在该区域桑基鱼塘投入90套尾水净化设备,助力实现农业发展与环境保护双赢。审结中央环保督察交办的长江非法排污案,推动当地政府投资3200万元打造生态安全缓冲区项目,将该地块从工业用地转为生态湿地,入选江苏省2023年度十佳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典型案例。
打造生态法治文化宣传作品。设立全国首家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馆和首个珍稀植物司法保护基地,9个案例入选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案例数据库,推出《以案释法·漫画生物多样性保护》《江河之上》等一批导向鲜明、形式鲜活的作品,促进生态环境法治理念深入人心。
(作者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责任编辑:于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