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2026年3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法典”),标志着我国生态环境治理实现从分散立法到体系集成、从被动应对到主动预防、从单一管控到系统治理的跨越。作为我国继民法典之后又一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典,它以“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价值主线,统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与绿色低碳发展,为美丽中国建设筑牢坚实的法治根基。

一群麋鹿跃过大丰溪涧溅起满目金辉 摄影 杨国美
以法典形式筑牢制度根基
强化价值引领。法典的诞生,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从理论指引迈向国家意志和法律制度的飞跃。法典以“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价值主线,将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理念、重要原则和实践成果全面融入法律规范之中,使之转化为具有刚性约束的制度安排。从基本原则到具体规则,从制度设计到实施机制,法典通篇体现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为生态环境治理提供了行动指南。这种价值理念的法治化,既是对生态文明建设成果的巩固与升华,也为全社会提供清晰、可预期的行为准则。
推进体系整合。法典通过系统整合、编订纂修、集成升华,将分散的规范“串成一条项链”,实现生态环境立法从“量变”到“质变”的跨越。这一过程,本质上是治理理念的深刻转变,从“单行法思维”走向“法典思维”,彰显法律体系的协调性、整体性和可持续性。法典通过体系化构建,使各要素、各领域、各环节的制度安排相互衔接、协同发力,为生态环境系统治理奠定坚实的法治基础。
预留规范接口。法典的生命力在于既能确立权威、稳定预期,又能与时俱进、回应发展。适度法典化模式的创新运用,使法典在权威性与开放性之间实现有机平衡,为生态环境治理注入坚实有力且富有韧性的制度力量。“法典+单行法”的双法源格局将10部环保法律全面纳入法典,废止原法律,夯实主体制度;将20多部生态相关法律择其要旨纳入,保留单行法,实现制度集成;对气候变化等新兴领域作原则性规定,为未来预留制度空间。这种模式既避免传统法典可能带来的僵化与封闭,又确保核心制度的权威性与稳定性,充分体现立法的战略远见与实践智慧。
以系统观念构建治理体系
定义基础概念。在法典之前,虽然一些现行立法中也使用了“生态环境”的概念,但尚未有一部法律对“生态环境”进行明确界定。法典第二条明确了“生态环境”的定义,特别是将“相互联系与作用的总体”作为核心内涵,明确宣告生态环境不是各要素的简单加总,充分体现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的理念,为生态环境治理奠定科学的概念基础。
重塑体例格局。法典突破传统环境法“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的二元格局,创新构建“总则—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法律责任和附则”的“总—分—总”编纂体例,形成“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发展促进”的闭环逻辑。特别是“绿色低碳发展”独立成编,标志着环境立法从“末端治理”范式向“全过程控制、发展转型促进”范式的根本跃升,彻底突破“环保与发展二元对立”的传统思维,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提供法治动能。
贯通治理链条。法典的制度设计实现从“要素管控”到“系统治理”的转型升级,构建覆盖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全过程治理链条。通过“总则”编,统一调整范围、基本原则、基础制度和监管体制,引导各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协同发力。通过“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等编,打通污染防治与资源循环利用的制度通道,使各环节制度相互衔接、各领域协同发力,形成系统集成的治理合力。
以法治力量提升监管效能
以独立执法资格提升效能。法典明确赋予设区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派出机构独立执法主体资格,使其可以自己的名义依法实施现场检查、查封扣押、行政处罚,彻底改变以往派出机构只能“以市局名义”执法的局面,从根源上解决基层执法“权责不匹配、响应不及时、效率难提升”的体制性梗阻。同时,法典将现场检查对象从企业事业单位扩展至环评、监测、修复等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实现对技术服务市场的直接监管。这一刚性赋权,让基层执法既有名、更有实,真正打通了监管的“末梢神经”。
以按日计罚与双罚并重形成震慑。法典以“重典治污”的鲜明导向,强化按日计罚制度与双罚制的普遍适用。按日计罚制度明确,对拒不改正的违法排污行为依法按日连续处罚,地方性法规可增加适用情形,让违法者“拖不起、耗不住”;双罚制则打破“只罚单位、不罚个人”的制度困局,明确在法定情形下,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个人需承担法律责任,形成“单位受罚、个人担责”的双重震慑。
以信用监管制度实现双赢。法典确立了“信用监管入法、违法信息入档、失信可修复”的三元制度框架,将生态环境信用监管从政策试点上升为法定监管手段,形成“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治理格局。信用监管的嵌入,使监管从“被动应对”向“主动预防”转变,从“末端管控”向“全程监管”拓展,实现监管效能与营商环境的双赢。
以多元主体激发共治合力
党政同责。法典设置党政同责条款,明确党政领导干部在党的领导下依职权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并对违反职责、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行为承担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实现党委决策责任与政府执行责任的有机统一,使党的领导贯穿生态环境治理全过程、各环节,为压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提供法律依据。
政社协同。法典以专章形式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确立为基础性制度,明确多元主体有序参与环境治理的权利与路径,促成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的深度协同,为在资源有限条件下提升环境治理效能提供制度支撑。
属地联动。法典确立跨域联合执法制度,明确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及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相关省级政府可组织开展联合执法、交叉执法等工作,并配套建立跨区域协调机制、证据互认规则及执法结果共享机制。从根本上破解以往属地管辖各自为政、标准不一、信息孤岛导致的执法盲区与碎片化治理问题,实现行政边界约束与跨域协同需求的有机统一,为流域性、区域性生态环境问题的系统解决提供制度保障。
(作者单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